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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更新时间:2020-01-17 09:20:00      作者: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116日在鹤山市第十五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在鹤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市委中心大局,聚焦办案主业,落实监督主责,努力为平安鹤山、法治鹤山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一、坚定政治方向,确保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把握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正确处理党的绝对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严格执行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等制度。

——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主题教育与高检院巡视省院反馈意见、省委巡视鹤山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与检察中心工作相结合,通过深入调研、检视问题、现场教学、邀请专家讲学、普及“学习强国”平台学习等形式层次、全覆盖扎实开展主题教育组织党员、干警到河南兰考、古劳茶山红色革命之路、烈士陵园和革命烈士纪念馆等地开展党性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切实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建检与业务立检相结合,开展“党建+检察”品牌创建活动,做到“一支部一品牌”。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细化明确党内组织生活制度,院领导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积极参与城区东部党建联盟工作,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到双合镇留守儿童之家开展“党建引领,爱心护苗”主题活动。以献礼新中国七十华诞为契机举办“不忘初心,扬帆起航”文艺汇演“你好新时代”摄影活动各类检察文化活动。

二、依法惩治犯罪,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9年我院批准逮捕涉恶案件424人,涉黑案件424人;起诉涉恶案件620人,涉黑案件133人。成功起诉江门地区首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成功起诉一起组织、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目前该案两名主犯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和十二年依法提前介入麦某等人涉黑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该案20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我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针对涉黑恶案件中凸显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6份。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443657人,批准逮捕376520人,不批准逮捕62111人。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629812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54726人;不起诉90人。扎实做好职务犯罪2案件办理,共起诉45人;起诉诈骗、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破坏环境资源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权益的犯罪5176人,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被社会广泛关注的“5.17家暴案,起诉李某以招收学员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为名骗取大量学员费用等系列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依法惩处破坏经济秩序犯罪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3人,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26人。

三、强化法律监督,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深化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率先全面设立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室。针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2件;严格落实“一案一监督”制度,针对法律文书缺失、勘验检查等程序瑕疵,向公安机关发出侦查监督通知书41份;提前介入案件32件,有效引导公安侦查取证;起诉环节改变侦查机关定性2970人,追诉漏罪23项,漏犯9人;发出检察建议2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提出抗诉722人,其中支持抗诉24人,改判49人。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2019年办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案件12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13件,发出检察建议9件,均被采纳。如某承建商对县道X561(大泽至共和段)扩建工程施工,造成某公司厂区靠近扩建公路的挡土墙地基受损,发生坍塌和地体倾斜,严重影响企业厂房和工人生命安全。我院调查核实后迅速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与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和市人民法院建立三方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市税收执法与司法执行合法、规范、公平。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鹤山广播电台滚动播放公益诉讼广播情景剧,提高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和检察举报电话12309的了解。办理江门市首宗野生动物保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案。设立江门市首个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交给谁、怎么交”的问题,规范赔偿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引入无人机助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弥补了传统人工取证的缺陷。助力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诉前检察建议19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起诉2件,均获法院支持判令并全部执结,案中被告在限期内全额缴交赔偿金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深入推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针对饮用水源保护领域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6份诉前检察建议,着力解决了无证供水、不达标供水等突出问题

——强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依法对特赦4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在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我院主动联合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对200多名服刑罪犯按照特赦条件进行排查,确保特赦工作“一个不漏、一个不错”。积极开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5案件83件,向办案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0件,被采纳47件。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发现监外执行6罪犯重新犯罪1人、违反行政法规定1人,建议司法机关提请收监执行2人。

四、不断完善创新,切实提升检察工作品质

——积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在派驻鹤城检察室成立江门市首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教育基地,针对鹤山本地企业法律风险高发领域,通过典型案例展示、法条讲析、检察官说法等进行现场普法,提升本地企业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审慎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将刑事司法办案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2人,对民营企业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3人。

——司法救助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大局。充分利用我院派驻镇(街)检察室7贴近群众、沟通便利、信息灵敏的优势,转变工作理念,主动依职权救助,主动上门问案,重点关注因案致贫的患病刑事被害家庭和刑事被害残障人士。2019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救助金19.5万元,相比2018年发放的6万元增加了225%,充分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大胆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创新精神主动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江门地区“零经验”的局限,形成江门地区首个较为成熟完整、具有较强实践操作性的实施方案。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比例保持在江门地区较高水平,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同时有效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首创江门地区批捕阶段认罪认罚前置机制和认罪认罚附社会公益服务条件不起诉机制9,在我院审查高中应届毕业生王某盗窃手机一案中,发现其案发时已被某学院录取,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我院责令其一个月内完成30小时的社会服务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其完成学业。

——做实做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10”监督落实工作,针对性侵案件高发区域,深入学校、社区、山区开展法治宣讲,将普法对象延伸至幼儿园,实现法治进校园全覆盖。引入智能机器人进入法治课堂,提升法治课程宣讲效果。率先确立未成年人心理援助服务长效机制,与江门市心理卫生协会签订《未成年人心理援助服务协议书》,聘请专业心理医生与涉案未成年人面对面交流,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创新心理治疗手段,首次引入心理调节仪。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团体治疗3次、家庭治疗4次、专业心理治疗2次。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我院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比率达67%,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人数比率达69%,比率均为江门市最高。

——持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11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发挥好“头雁效应”,全年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164件。深入推进捕诉合一,把好捕后侦查环节,争取诉前补全案件证据,审查起诉案件办理天数平均缩短16天,大大提升办案质效。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先后举办保护劳动者、关爱未成年人、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劳动模范、家长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有效推进涉黑恶、职务犯罪、污染环境案件等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常态化,全年发布重要案件信息52条,法律文书453份,案件程序性信息673条。

——加强队伍综合素质建设。选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党员干部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检察机关挂职锻炼。评选优秀检察人,制作“我们都是追梦人”优秀个人事迹宣传栏目,引导干警“比学赶帮超”,形成崇尚先进、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294”共和涉黑专案办案组等多个集体和干警获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记功授奖。在我市2019年度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活动中以综合得分第一的成绩荣获“优秀”。

各位代表,我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也离不开市人大的有力监督,更离不开市政府和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帮助。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检察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四大检察”业务发展还不平衡。二是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还不够,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推进,科技强检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2020年,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抓住“四个根本”12,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

一是在新时代党的引领下砥砺前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牢牢把握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最高原则,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不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为履行好新时代检察职责使命提供坚强保证。

二是在服务大局发展上展现检察担当。采取有效管用、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办法,找到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问题的结合点,更加高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黑恶势力整治长效常治目标实现。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13要求贯彻落实到涉民营中小企业案件的办理中,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深耕主责主业,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三是在推进检察改革上实现新的突破。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内设机构改革期间风清气正、人员调整平稳有序、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坚决落实“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环节承担主导责任”理念。坚持以求极致的标准抓落实,继续加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度。全面推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推进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深入实施。

各位代表,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大考之年。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只争朝夕,不负韶华,逐梦不停,奋斗不止,为鹤山建设成为湾区现代化创业之城作出更大的检察贡献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检察建议: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针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裁判的建议。

2】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4特赦: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5】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6监外执行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得特殊原因,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将其交付司法行政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7】派驻镇(街)检察室:即基层检察院派驻镇街的工作机构,是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创新之举。2010年市检察院相继挂牌成立了派驻鹤城、雅瑶、宅梧、龙口四个检察室,业务覆盖全市10个镇街。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10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9认罪认罚附社会公益服务条件不起诉机制:是积极将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机制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机制,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情况,建议其到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开展社会公益服务,并将此作为综合评判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从而实现教育与惩戒结合,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

10“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到“一号检察建议”,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11】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12四个根本:2020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上提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本在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根本在于勇于担当、善作善成;根本在于制度落实,不用扬鞭自奋蹄;根本在于队伍建设。

13三个没有变:20181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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