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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更新时间:2022-04-20 08:53:00      作者:

2022.4】鹤山市十届人大次会议文件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419日在鹤山市十届人大次会议上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智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在鹤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牢记“国之大者”,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鹤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807件,同比上升44.8%,其中审查逮捕案件355件,审查起诉案件704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79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0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88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240件,控告申诉检察案件112件,其它诉讼监督案件126件。共获得“广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突出县处级干部”“江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等21项江门市级以上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

一、围绕中心工作大局,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坚守国门安全,共批捕偷越国边境犯罪8人,起诉走私犯罪7人。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1,依法办理新会420涉黑专案。积极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参加大规模核酸检测等志愿服务240人次。

积极护航企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产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等经济犯罪,起诉203人。深入开展涉民企刑事“挂案”专项清理2,监督对3宗“挂案”作撤案处理。办理涉企民事申诉案件3件,就一宗标的金额近千万的申请民事监督案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抗诉意见得到采纳支持并已得到一审、二审再审改判。对涉案企业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3,对2人依法提出缓刑或单处罚金刑量刑建议并获法院采纳。对一宗民企法定代表人社矫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不被批准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最大限度降低惩治涉企人员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派驻鹤城检察室成立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站,全力护航中欧合作区核心区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为23.3%5.9%;与市公安局联签《关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全市审前羁押率明显下降。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88.5%,量刑建议采纳率、一审服判率均超过98%,适用速裁程序4办理案件200件,同比上升90.48%。通过两法衔接5,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成功立案4348人。

持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调配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7件,提起公诉16人,依法逮捕新会“420”涉黑专案保护伞1人。

二、践行人民至上,着力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以能动检察履职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依法严惩侵害人身权利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53人。守护群众“钱袋子”安全。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32人,积极推进“断卡”行动,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54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我市首宗走私冻肉案,起诉7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件,针对本市自动售货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力促25个场所72台自动售卖机贴上“安全标签”。守护群众“脚底下安全”。贯彻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6,就窨井盖破损、坍塌、移位等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完善窨井盖信息管理机制。针对辖区内存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残障人群“脚下安全”。

以公开透明履职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接待群众来访65件次,对群众来信来访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回复”。受理申诉信访案件36件,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检察听证促案结事了人和。落实“应听证尽听证”7工作要求,共组织听证会12次,其中公开听证10次。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办理司法救助案9件,救助1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3.8万元。与市人民武装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签《关于加强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合力维护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驻军的合法权益。

以全方位的司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化“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726人,立案监督13人,督促落实“一站式”询问8被害人取证11次,安排3名未成年被害人接受专门的心理治疗。为1000多名在校女学生开展防性侵法治教育。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3人、相对不起诉7人,协助社矫部门对3名未成年人开展矫正帮教,对5宗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9全面加强综合保护。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5份,与多部门联动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为8名涉检未成年人申请救助帮教基金8.5万元。持续扩大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覆盖面,积极化身“太阳花”义工志愿者,让留守儿童沐浴法治阳光、感受检察温暖。

三、扎实推进“四大检察”,助力法治鹤山建设

持续优化刑事检察监督一是深入推进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实现对公安机关所有办案单位的检察官派驻10全覆盖,提前介入侦查活动281件次,监督立案13件、撤案19件,发出监督文书40份,均获采纳;纠正漏捕6人,追诉漏罪18人、漏犯24人,审查起诉阶段改变案件定性25件。对刑拘未呈捕案件和涉财产强制措施案件开展专项检查,就进一步完善刑事拘留以及财产性强制措施监督与市公安局联签工作机制。二是着力提升审判监督质效。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9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件,依法对刑事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份,均获采纳。三是全面深化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开展“减假暂”11等七个专项检察监督行动,与佛山市高明区检察院实现跨区域联合检察监督2次。与市看守所建立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制度和械具使用定期通报监督制度,对各类执法不当行为发出监督意见31份。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共见面考察、教育监外执行罪犯179人次,集中谈话教育10次;针对社区矫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书面监督意见,同时积极协调解决入矫、正当外出审批等难题,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持续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办理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4件,民事执行、审判活动监督案件67件,发出检察建议59份;支持起诉123件,均获法院判决支持起诉意见。与市法院联签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相关工作经验获省检察院推广。

持续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84件,行政审判程序监督案件17件,对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开展监督2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2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34件,成功解决某镇涉“外嫁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和平等经济待遇行政争议纠纷问题,促多年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与市司法局联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联动机制,完善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检察办案组获评2021年度全省行政检察业务优秀办案团队。

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件,共执结违法行为人赔偿金14355万余元;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8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31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6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3件,到期回复采纳率100%;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公共安全领域发出检察建议13件、英烈保护领域4件、文物保护领域2件。相关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媒体采用6次,其中自助售货机专项监督案、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专项监督案、窨井盖监督案获检察日报等国家级媒体采用推广。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导的某镇非法填埋固体废物案件,迅速调查核实并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将现场固体废物4千余吨清理转移并完成第三方鉴定工作。

五四、坚持固本强基,大力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和模范机关创建工作。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全年发展党员3人。推进“检民e家”党建工作品牌建设,通过“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活动切实把讲政治、抓党建和强业务融为一体抓紧抓实。全面落实“一岗双责”,持续深化模范机关创建工作。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把学习党史和检察史相结合,坚持把抓好党史学习教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班子成员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讲授专题党课14场次。推出“检·证 经典”专栏、党史知识竞赛、主题演讲比赛等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形成学史力行浓厚氛围。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高质量完成12“民生微实事”项目15,累计为群众办实事96件。

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16坚持思想发动、自查自纠、组织核查、专项整治一体推进。按照“三个绝对”的要求完成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形成检察队伍教育整顿“6+2+2”模式,谈心谈话、自查填报覆盖率达100%。制定《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对同级政法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违法行为等提出监督意见73份,联合相关部门完善执法司法制度5项。在派驻鹤城检察室建立鹤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基地17,牵头设立鹤山政法干警心理咨询室18,助力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推进建章立制19项,队伍建设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切实抓好干部队伍素能建设。采取优化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规则、运用“案-件比”19管理指标加强案件质效管控、组织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共组织各类培训1382504人次,积极引导年轻干警做到政治、业务“双提升”,5名年轻干警在江门市级以上业务竞赛获奖,其中1名干警荣获“广东省未检业务竞赛能手”称号。

大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严管厚爱、抓早抓小,每季度开展一次警示案例剖析活动,筑牢检察人员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落实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建立定期排查工作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制定《“三个规定”20专项检务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重点和约谈制度,推动“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地落实。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各界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检察听证等活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共办理网上预约辩护与代理业务210件,接待查询案件246次,预约及安排阅卷268次。共发布程序性信息948条,重要案件信息78条,公开法律文书540份,主动公开主要检察业务数据,自觉以公开促公正。

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鹤山市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与此同时,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方面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差距;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还不够到位,部分业务发展仍相对滞后;三是队伍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作风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

2022年,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国之大者”,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持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扎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鹤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以高标准推动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大力抓好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创建先进基层检察院,扎实抓好党的建设和模范机关建设。

二是以务实举措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定不移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点惩治严重暴力、经济金融领域、电信诈骗等犯罪,有力防范化解社会风险。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大力打击涉黑恶犯罪,促进常治长效。落实《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站作用,把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得更实。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犯罪,抓实涉检信访、未成年人检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扎实办好为民实事。

三是以新理念推动检察工作质效提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抓实“质量建设年”,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推动刑事检察“案-件比”持续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进一步规范化、降低审前羁押率常态化;继续深化精准民事检察监督,进一步提升民事类案监督质效,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监督协调等工作机制;行政检察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等监督工作,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加快实现“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有效联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聚焦群众需求积极稳妥办理“等外”领域案件,抓好办案质效。

四是以更严要求推动检察队伍建设取得新进步。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持续抓好“三个规定”落实,扎实抓好党风廉政风险点防控工作。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能,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新时代检察铁军。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作出开展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2021年,“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写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涉民企刑事“挂案”专项清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长期滞留在刑事诉讼环节,成为“挂案”。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19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第四检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202010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2010月至20216月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

3】“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4】速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5】两法衔接:“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四号检察建议”20204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该检察建议书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7】“应听证尽听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检察机关“十四五”时期要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上有条件的检察院每年每项业务都要开展,充分用好中国检察听证网。

8】“一站式”询问2019212日,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推行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合,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力求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并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

9】“督促监护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16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令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监护人对子女的不良行为未及时有效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但是又未达到撤销监护权、启动国家监护的严重程度时,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10】检察官派驻:为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实现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助力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最高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会议指出,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

11】减假暂: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2】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围绕检察履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实质性行政争议,采取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促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10月至2020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活动,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促进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推动对行政案件“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的系统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4】违法行为人赔偿金:指在公益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支付的赔偿金额。包括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

15】“民生微实事”项目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了12个“民生微实事”项目,分别是“开展‘红色革命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融入乡村振兴计划,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守护残障人群平等权益”、“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群众脚底下安全工作”、“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质量”、“司法救助暖民心”、“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检察蓝’在行动”、“拒绝危驾、平安出行”、“织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网”、“未爱守护”、“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活动”十二项。通过积极的检察履职,为群众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6】政法队伍教育整顿:20212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教育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围绕“五个过硬”的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突出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提升能力素质“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问题、整改总结“三个环节”,全面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

17】鹤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基地:20213月,根据鹤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统筹在派驻鹤城检察室建立鹤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基地,供全市政法干警参观学习、确保学习教育抓实见效。

18】鹤山政法干警心理咨询室20214月,鹤山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着眼于政法干警心理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政法工作需求,紧紧围绕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在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政法干警心理咨询室,制定鹤山政法队伍心理服务工作机制,提升广大政法干警心理素质,充分调动起政法队伍在建设有温度的幸福鹤山的护航作用。

19】“案-件比”:2020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案-件比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 计算“案-件比”的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20】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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