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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1年度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更新时间:2024-10-12 17:19:55      作者:

2021.11】鹤山市十届人大次会议文件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1127日在鹤山市十届人大次会议上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陈智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情况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在鹤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鼎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不断深化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推进党的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融合共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为鹤山实现十三五圆满收官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五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7113件,其中,审查逮捕案件2257件,审查起诉案件3081件,刑事诉讼监督案件299件,刑事执行检察案件337件,民事检察案件189件,行政检察案件239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167件,控告申诉信访案件516件,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8人。共获得广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突出县处级干部”“江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江门市级以上集体或个人荣誉832018代表广东省检察机关携远程提审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参加全国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展;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

一、主动融入大局,服务保障鹤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紧紧抓住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问题,认真做好检察环节各项工作。

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反邪教斗争,起诉法轮功等邪教犯罪2人;坚决守护国门安全,批捕偷越国边境犯罪19人,起诉走私犯罪7人。对影响人民安全感的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起诉枪支爆炸、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73人,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852人;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积极参与断卡行动1,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跨境网络赌博等犯罪82人。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领域犯罪10人。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功办理两宗涉黑专案,共起诉涉黑恶犯罪107人、保护伞10人,办理涉黑案件数居江门地区首位。坚持同步推进社会治理,制发行业治理检察建议212份,积极推动出台《鹤山市加强酒吧监管工作方案》。2021年以来着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机制建设,依法办理新会420涉黑专案,批捕18人。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疫情犯罪案件7件,起诉10人,涉疫刑事案件落实100%提前介入3引导侦查。妥善办理江门地区首宗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从严从快办理涉防疫物资诈骗案件,制发江门市首份涉疫公益诉讼类检察建议,为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司法环境打下坚实基础。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案,依托远程提审设备提讯犯罪嫌疑人1126人次,会同值班律师进行认罪认罚网上具结391人次。组织检察人员参与一线疫情防控服务211人次,积极参加防疫捐款和无偿献血等爱心活动,努力做到全力抗疫和依法履职两手抓”“两不误

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起诉138人。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绿色通道。办理涉企民事监督案件27件,涉企行政监督案件63件。对一宗企业法定代表人社矫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外出不被批准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依法保障涉企社矫对象合法权益。2019年在派驻鹤城检察室设立江门检察机关首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教育基地,拓展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引导和法律服务渠道202110月成立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4,全力为中欧合作区核心区建设营造更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破坏林木、毁坏耕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79人,高质高效办理国家生态环境部督办的鹤山某公司违法处理含铜废液等危险废物一案,起诉5人。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专项监督行动等专项行动,立案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9件,恢复损毁林地、耕地800余亩,清理违法堆放的垃圾、废物16000余吨。

积极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在监察体制改革前保持惩治职务犯罪高压态势,积极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214人、起诉1217人,开展警示教育98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不断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2018年以来受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527人,起诉26人。

二、践行司法为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努力把为民、惠民、便民、利民融入到每一起案件办理过程中,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05件次,其中涉法涉诉信访316件次,2018年建成江门市首个基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群众诉求接待受理服务机制。认真落实最高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要求,确保群众来信来访7日内回复”“3个月答复2020年以来完善办案机制,组织公开听证23件次,听证后纠纷化解率达到了100%,切实推动矛盾争议实质性化解。办理国家赔偿5、司法救助6案件28件,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发放救助款57.5万元,助力扶贫助困,传递检察温度。

热心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坚持从严从快精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82人,起诉85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7,与市公安局、市妇幼保健院联合建成本市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中心。结合办案开展心理疏导92人次,爱心帮教53人次,综合救助32人次。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不批捕27人,不起诉59人。对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戒,批捕涉罪未成年人89人,起诉67人。落实社会调查8、合适成年人到场9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广泛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共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104次,覆盖47所学校和6万名师生。精心打造悦读成长FM”“家长课堂等普法栏目,受到师生和家长的广泛好评。2017年成立太阳花爱心志愿服务队,以快乐小周末的形式开展普法和支教活动,为双合镇留守儿童传授知识、传递温暖。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就娱乐行业、旅馆经营、学校教育等管理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5份。2021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10后,办理一批涉食品安全、校园周边环境、烟酒销售等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关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共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3人,不起诉8人,共追讨欠薪481.9万元,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起诉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犯罪164人,针对盲道缺失、被随意占用等情况制发江门首份盲道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019年对备受舆论关注的5·17家暴案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并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与市人民武装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签《关于加强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合力维护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驻军的合法权益。

以派驻镇检察室为平台延伸为民服务充分发挥派驻基层的平台作用,共走访有关单位和群众5508次,成功化解矛盾纠纷53件,开展法治宣传2025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62次。着力加强基层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协助开展司法救助、羁押必要性审查、公益诉讼等业务活动663次。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推动四大检察11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监督质效提升。严格落实一案一监督制度,共针对侦查环节程序瑕疵发出监督文书83份。监督立案51件、撤案49件。加大认罪认罚从宽12工作力度,2020年以来适用率保持在85%以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83.31%,采纳率99.3%-件比132020年的11.36降至11.08,办案质效得到大幅提升。与市公安局联签《关于降低审前羁押率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全市审前羁押率明显下降。扎实开展刑罚执行监督,2018年以来清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5人,督促收押1人,收监2人。针对在减假暂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监督意见14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14对象的专项检察,提出各类监督意见117件,全部得到采纳。

民事检察监督更加精准。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深耕精准监督。通过抗诉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的监督工作,就一宗标的金额近千万的申请民事监督案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抗诉意见得到采纳支持并已得到一审、二审再审改判。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工作的监督,对违法执行情形提出检察建议40份。与市法院联签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强化民事审判监督,发出检察建议8件,法院全部予以采纳。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件,起诉意见全部获采纳支持。

行政检察监督力促依法行政以案结事了政和为目标,多措并举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非诉执行工作的监督,共发出检察建议23份,推动解决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2020年以来大力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5工作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6件,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程序空转问题。加强诉讼监督活动中审判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发出检察建议15件,对诉讼活动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立案监督3件,对诉讼活动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立案监督30件,大力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

公益诉讼检察强化公益保护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等新理念,切实履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共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2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达100%。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就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19份。2019年设立江门首个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交给谁、怎么交问题。在鹤山广播电台滚动播放公益诉讼情景剧,引导群众积极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理的自助售货机专项监督案、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专项监督案、窨井盖监督案获检察日报等国家级媒体采用推广

四、始终坚持政治引领,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始终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完成检察体制改革,扎实抓好检察队伍建设。

加强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理论武装,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每年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同时,结合检察机关重建40周年、建党100周年持续深化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党史学习教育与人民检察史学习相融合,推出12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深入开展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推进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努力让党建工作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严格执行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将三同步16理念延伸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构建以案件管理监督为主线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通过案件评查、分析通报等内部监督机制和业绩考评机制倒逼检察官履职能力提升。加强政治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能力。实施年轻干部能力提升计划,积极推进落实湾区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制度17,引导年轻干警做到政治、业务双提升。五年来共提拔干部15人次,晋升检察官等级、公务员职级27人次;8年轻干警在江门市以上业务竞赛获奖,其中1名干警荣获广东省未检业务竞赛能手称号。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按照三个绝对的要求完成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达到了教育整顿的预期目的。在派驻鹤城检察室成立鹤山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基地,牵头成立鹤山政法干警心理咨询室,助力全市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深化检察改革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常态化,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1021件,占比14.35%。落实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做好员额制检察官选任及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招聘工作,不断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18。坚决拥护、全力配合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2020年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

全面从严治检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认真抓好省检察院、江门市检察院巡察整改工作,扎实做好回头看工作。坚持三个规定19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20制度,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把谈心谈话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制定党内谈话实施办法、家访制度,加强队伍思想教育和家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五年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按照能公开尽公开原则,公开程序性案件信息4346件、重要案件信息300件、法律文书2406份。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公信力有了明显提升。

过去五年,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检察事业自身发展上有了新的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代表鹤山市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五年来,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还有不少差距和问题。一是检察理念的更新还需进一步深化;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仍不够到位,四大检察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仍有短板;三是检察官专业素能仍需进一步提高。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化能动司法,为鹤山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创湾区现代化创业之城新局面作出新的检察贡献。

一、坚持党建引领,确保检察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加强政治建设,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抓好模范机关建设

二、注重系统观念,积极助力平安鹤山建设

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找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教育基地和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站作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突出惩治严重暴力、网络等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服务保障平安鹤山建设。

三、强化法治思维,切实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做优刑事检察,高质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着力降低审前羁押率,持续抓好降低-件比,深化两项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做强民事检察,以求极致标准切实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加大对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持续推进民事执行监督,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并落实跟进监督机制;做实行政检察,继续全面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积极规范开展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助力依法治市工作;做好公益诉讼检察,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领域公益保护力度,积极稳妥探索公益诉讼新领域,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刑事检察更优更强,民事检察突破提升,行政检察扎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走深走实,以高质量的检察监督服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树立强基导向,努力夯实鹤山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持之以恒抓改革、抓管理、抓提升,推动检察各项改革进一步落地落实,在深化改革中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以实施年轻干部能力提升计划为重点,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干部队伍全面提升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坚持严管厚爱、抓早抓小,落实三个规定,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切实把全面从严治检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新的赶考路上努力创造鹤山检察新业绩、谱写法治护航鹤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断卡行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两卡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202010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该行动实则为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包括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2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3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4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站位于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鹤城检察室,于20211029日正式启用。该院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鹤山市第十三届代表大会精神,围绕市委提出的勇担中欧合作、融入湾区新使命,奋力建设湾区现代化创业之城,全力打造国家级对外开放新窗口目标,积极主动作为,利用派驻鹤城检察室的优势条件建立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站,旨在进一步为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中欧合作区核心区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目前,中欧合作区法律服务站设有知识产权工作室、法律咨询工作室以及预防企业犯罪工作室三个专门工作区,以四大检察为驱动全力护航中欧合作区核心区的发展。

5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82124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20215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15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6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7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到一号检察建议,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8社会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9合适成年人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0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将全面开展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办理。

11四大检察2018年最高检完成了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调整组建了第一至第十检察厅10个检察业务机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有力推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2认罪认罚从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3-件比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的“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案件活动的评价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

14社区矫正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社区矫正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1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10月至2020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活动,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促进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探索在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方法,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推动对行政案件“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的系统治理,落实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任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6三同步在政法工作中要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

17】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培养成长计划试点指导方案》,为青年检察官配备“思政导师”和“检务导师”,通过双导师“思想领航”“业务领路”,教育引导青年检察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立足检察实践,扎实提升司法办案专业水平,培养专业能力、弘扬专业精神,促进青年人才在检察工作岗位上快速成长成才。

18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要求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它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

19“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20重大事项记录报告2019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对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将司法办案拓宽到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项目安排、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将来自领导、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的请托拓宽到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同时明确填报人员范围、不需要记录报告、不如实填报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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