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公开 > 鹤检概况

工作职责

更新时间:2019-02-12 09:40:15      作者: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市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四)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七)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对市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负责市检察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和宣传工作。

(十)规划市检察院的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市检察院负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