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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更新时间:2015-11-10 00:00:00      作者: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
    3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3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