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更新时间:2008-11-10 00:00:00 作者:
(一)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 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傲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四)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1、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4、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