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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更新时间:2008-11-10 00:00:00      作者:


    (一)检察人员的任职回避
    检察人员(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检察人员的公务回避
    1、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