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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更新时间:2008-11-10 00:00:00      作者:


    (一)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份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2、政治思想条件: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3、专业条件:必须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检察官法(修正)》施行前任命的检察官不具备新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虽然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学历条件,经过培训以后仍然可以担任检察官;
    4、资格条件: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二)检察长的任免程序
    检察长的任免分四种情况:
    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由其主管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不能生效。如果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不予任命或该级人大常委会不予批准,则下一级人大的选举无效;
    4、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三)检察官的任免程序
    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检察官的任免,分四种情况:
    1、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提请权;
    2、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其主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助理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其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由本级政治部任免。
    (四)检察官的职务免除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调出本检察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五)检察官的辞退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检察官的惩戒
    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