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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更新时间:2019-02-12 09:46:29      作者:

【2017.2】鹤山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15日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 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16年,我院在鹤山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敢于担当,深入反腐倡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1. 深入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保持惩治职务犯罪[1]的高压态势

        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依法反腐,用法防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九),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涉农资金、药品采购、环卫经费、交通执法、民政管理、工程系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1件14人,其中贪污案件3件5人,行贿案件4件5人,受贿案件2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1人。重点做好查办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工作,查办滥伐林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2件2人。开创侦查新领域,立查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人员篡改驾驶信息盗分处理交通违章的渎职案件1件1人。

  2. 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升预防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准确把握“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自觉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提升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调查6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6份,堵塞制度漏洞。主动与各镇三资交易平台中心加强沟通联系,在三资交易、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领域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167次。加强与鹤山市扶贫办的沟通,深入开展扶贫开发领域专项预防工作,保障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得以扎实铺开。积极开展服务和保障地方换届选举专项预防,开展警示教育53次,受教育村干部近千人。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深入各镇(街)对重点难点村存在的选情隐患进行研判,对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秩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对应政策措施,为我市“两委”换届选举保驾护航。

    二、打击犯罪,加强未检工作,推进平安法治建设

        (一)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

    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352件506人,批准逮捕255件345人,不批准逮捕97件157人。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447件58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481件624人,不存在案件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的情况;不起诉32人;报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9件23人。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针对影响社会大局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盗抢骗、制贩毒品等犯罪,配合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提高打击犯罪能力,办理故意伤害案件40件43人,毒品犯罪案件26件36人,“两抢一盗”[3]案件104件122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办理“猜猜我是谁”、虚假网络投资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6件40人,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快办快诉醉驾案件100件100人,大力遏制了酒驾的不良风气。重锤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共办理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8件27人,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提升工作质效,努力开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局面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未检工作推进年”活动为契机,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实现专案专办,专人负责。坚持依法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理念,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1件39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0人,不捕转取保候审5人;共办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件40人,其中提起公诉19件28人,不起诉1件2人,附条件不起诉[4]1件1人。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5]、法律援助、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6]等特殊程序和制度的严格落实。联合市教育局共同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三、积极履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严把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88人。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7],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备案审查100件。深入贯彻刑事诉讼法,强化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件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5人,改变侦查机关定性6件9人,追加漏罪4件4人,追加漏犯4人。全面推行量刑建议[8]制度,量刑意见采纳率为94%,有效监督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透明度。

       (二)积极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

        共受理案件105件,其中申请执行监督案97件,依职权发现案件2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9]4件,支持有关主体起诉并正式启动诉讼程序2件。促成当事人和解92件,息诉96件,法院判决2件。立足职能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全部获得采纳并回复,如监督相关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及时处理废渣废液,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成效。

  3. 扎实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深入监管场所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落实,有效及时将看守所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看守所领导研究处理和监督整改,向看守所提出监所检察建议1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均得到看守所的采纳;进一步完善监管场所信息录入的同步跟进,通过电子邮件催办制度,实现两级公检法各诉讼环节零超期羁押;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0]工作,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在押人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3件,向办案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6份,办案部门采纳15件;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份,提请收监3人。

  4. 继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

    进一步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11],畅通信访受理入口,推广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的应用,着力解决“申诉难”问题,共受理并处理首次信访154件,其中控告申诉类信访142件,举报类信访12件,均得到有效的处理。准确把握社会治理新的阶段性特征,认真做好各类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154件,确保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办理国家刑事赔偿案3件,强化权利救济保障。

    (五)大力强化派驻镇(街)检察室[12]建设

    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检察室,充分发挥派驻基层的平台作用,着力加强对派出所、法庭、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律监督,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触角,进一步提升检察室的社会知名度和群众满意度。全年检察室共协助初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件,走访有关单位和群众1670次,成功化解矛盾纠纷28件,深入有关单位开展职务犯罪预防338次,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79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98次,开展法制宣传487次,发放法制宣传资料7000多份。

         四、从严治检,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检察队伍建设

        (一)加强案件管理,推进规范司法行为

    共受理各类案件794件,接收各类案件卷宗2469册。加强案件流程的实时动态监控,确保促进执法办案规范运行,共开展送案审核711件,纠正办案流程、文书使用等不规范情形5件。全面强化涉案财物监管,共对涉案物入库登记42件,出库39件,涉案款入库3万元,退回或上缴涉案款59.92万元。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常态化,对整改措施落实、制度建设等跟踪问效,专门组织评查扣押涉案财物的已结自侦案件,加强了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

    (二)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从严治党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把党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扎实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干警参加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号召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完善检察机关党内监督制度,广泛开展谈话提醒工作,通过案件管理、案件评查、业务考核等手段巩固和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夯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的基础。

  5. 强化开放思维,深化阳光检务[13]

         加大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299条,法律文书363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4条,以公开促公正。重视新闻宣传、舆情引导工作,顺利建成检察官方“两微一端”[14]宣传平台,建立了与辖区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主流纸媒的合作宣传机制,执法宣传在鹤山市执法部门中排名前列。

        (四)坚持目标导向,全面推进司法改革

    我院积极推进检察官员额制[15]改革,现已顺利开展了两轮入额检察官选任工作,待第二批入额检察官人选公示及上级审核通过后,我院入额检察官将达到23人,初步建立起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制[16]实施相适应的检察官队伍。在江门地区率先完成对首批入额检察官的岗位确定,结合办案实际对人员进行调整,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确保在各个岗位都能留住优秀人才。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权责清单,狠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五)强化检务保障建设,为检察工作提供强力支持

    适应司法改革特别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紧迫需要,坚持把检务保障和信息化建设作为强力支撑,完善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后勤保障服务“四位一体”保障格局,不断适应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要求。2016年7月顺利通过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工程复评,2016年8月在江门地区率先建成远程提审系统,提高了司法效率,保证了办案质量。  

    各位代表,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市委、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检察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专项活动成效还不明显,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权威的使命担当不够,部分业务发展滞后,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队伍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应长期抓好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2017年,我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增强政治责任感,增强工作预见性,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深耕细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突出执法办案效果,努力把检察事业继续推向前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强化“四种意识”,全面从严治党

    认真学习领会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从中汲取营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坚持严字当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  

       (二)善用法律武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稳定

        强化忧患意识,提高政治警觉,牢记职责使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出现的新情况,加强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以开展专项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诉讼监督能力和成效 

        一是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和规范逮捕强制措施适用,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二是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布局,着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质效,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力度,落实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三是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违法执行的监督,提高监督案件的质量,重视监督案件的跟进,树立监督权威,确保监督效果。

     (四)狠抓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形成以办案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的导向,全面提升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水平,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市委领导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以公平正义为信念,以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民生优先为导向,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

     

    【1】职务犯罪: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六)、(八)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和破坏选举罪。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该系统录入1997年以来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档案。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控)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3】“两抢一盗”案件:即抢劫、抢夺、盗窃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4】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事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又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5】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确立帮助未成年人与讯问人员更顺畅沟通,对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规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6】犯罪记录封存: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材料予以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的一项司法保护制度。

    【7】“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两法衔接”机制的建立,使检察监督由诉讼过程监督向诉前监督延伸,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制约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使行政管理手段与刑罚打击相结合,形成打击合力,有力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8】量刑建议: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人员对特定范围内的案件,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案件的具体情节,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建议。该制度是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拓宽刑事审判监督渠道的有效方式。

    【9】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针对负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国有单位,以及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如果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相关行政部门虽无过错,但无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相关损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以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

    【10】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1】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201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基本内容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12】派驻镇(街)检察室:即基层检察院派驻镇街的工作机构,是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创新之举。2010年市检察院相继挂牌成立了派驻鹤城、雅瑶、宅梧、龙口四个检察室,业务覆盖全市10个镇街。

    【13】阳光检务:检察机关为了方便群众了解、支持、监督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和正确行使,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逐步把检务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4】检察官方“两微一端”: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及新闻客户端。微博地址:http://weibo.com/hsjcy

    微信公众号:鹤山市人民检察;“今日头条”新闻客户端:鹤山市人民检察。

                      

“鹤山市人民检察”官方微信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客户端

    【15】检察官员额制: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与其相配套的工资制度,实现检察人员专业化的目的。

【16】司法责任制:在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权责明晰、权责相当,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前提下,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